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度字第五三四號、九十一年執字第一八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確定(案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七號)。乃受刑人甲○○於緩刑期間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再因犯常業賭博案件,業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經本院台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確定(案號: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八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本院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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