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執聲乙字第五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台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八六號刑事簡易判決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八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十九日犯恐嚇取財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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