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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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四五號
上訴人隆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文心國宅A區住戶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肆仟零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