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婉琪選任辯護人劉國斯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婉琪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婉琪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7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因本件殺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確定在案,其自111年1月28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保庚字第14號執行指揮書(刑前監護)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刑前監護處分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
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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