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陳秀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