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陳秀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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