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12號原告 郭麗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支來 之繼承人及 黃榮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