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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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 劉啟宜
吳文魁 黃陳秀珍 黃淑敏 陳秀蘭 陳素玲 陳繡湄 吳江寶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訴訟代理人 林盈如
洪靜雯 律師被告 陳惠玲 上列原告因被告陳惠玲涉犯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