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謝惠雅律師
林翔緯律師上列相對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1欄中「第214至291頁」之記載,應更正為「第214至292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相對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範圍,參照本院107年11月
6日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案件,針對其餘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裁定觀之,應包含「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830號卷二第214至292頁」,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二編號11欄中「第214至
291頁」之記載,顯係「第214至292頁」之誤載,僅為單純頁數之誤繕,而不影響於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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