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鍾清祥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被告 鍾添來 (兼鍾 邱英妹 之承受訴訟人)
鍾添友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添清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添福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郭鍾 馮妹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徐鍾金妹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祐瑩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蕙郁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秋蘭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貴蘭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告 鍾兆財
鍾兆忠 鍾兆源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謝瑞玉 被告 鍾文霖
鍾文韜 鍾文陽 鍾秀吉 鍾秀美 張鍾梅英 鍾添芳川智雅 (原名: 鍾河妹鍾幸桃 鍾龍珠 楊朝淵 律師即 陳燕燕 之遺產管理人 黃章晶 黃月梅 黃金榮 黃金鳳 廖錦和 廖文生 廖玉珍 鍾水芳 張芳忠 (兼 張傳沛 之承受訴訟人) 張馨文 (兼張傳沛之承受訴訟人) 張睿芸 (兼張傳沛之承受訴訟人) 鍾劉三妹 (兼 鍾芳開 之承受訴訟人) 鍾兆俊 (即鍾芳開之承受訴訟人) 鍾兆海 (即鍾芳開之承受訴訟人) 鍾少安 (即鍾芳開之承受訴訟人) 鍾秀梅 (即鍾芳開之承受訴訟人) 鍾秀榮 (即鍾芳開之承受訴訟人) 鍾秀珠 (即鍾芳開之承受訴訟人) 鍾廣 (即 鍾添順 之承受訴訟人) 鍾寧 (即鍾添順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判決頁數│欄位│判決原記載│判決應更正為│備註│├────┼───────┼─────────┼─────────┼─────────┤│第12頁│附表一│⑴鍾芳開之繼承人為│⑴鍾芳開之繼承人為││││(第38行至第41│鍾少安、鍾兆俊、│鍾劉三妹、鍾少安││││行)│鍾兆海、鍾秀梅、│、鍾兆俊、鍾兆海│││││鍾秀榮、鍾秀珠│、鍾秀梅、鍾秀榮││││││、鍾秀珠││├────┼───────┼─────────┼─────────┼─────────┤│第13頁│附表一││││││(第8行)│公同共有50分之1│⑴公同共有50分之1│鍾廣就2635地號土地│││││⑵公同共有5分之1│之權利範圍│││││││││(第10行)│公同共有50分之1│⑴公同共有50分之1│鍾寧就2635地號土地│││││⑵公同共有5分之1│之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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