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鍾清祥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被告鍾 添來 (兼鍾 邱英妹 之承受訴訟人)
鍾添 友(兼 鍾邱英妹 之承受訴訟人) 鍾添清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添福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郭鍾 馮妹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徐鍾金 妹(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祐瑩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蕙郁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秋蘭 (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貴 蘭(兼鍾邱英妹之承受訴訟人)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告 鍾兆財
鍾兆忠 鍾兆源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謝瑞玉 被告 鍾文霖
鍾文韜 鍾文陽 鍾秀吉秀美 張鍾梅英 鍾添芳川智雅 (原名: 鍾河妹鍾幸桃 鍾龍珠 楊朝淵 律師即 陳燕燕 之遺產管理人 黃章晶月梅 黃金榮 黃金鳳錦和 廖文生 廖玉鍾水芳芳忠 (兼 張傳沛 之承受訴訟人) 張馨文 (兼張傳沛之承受訴訟人) 張睿 芸(兼張傳沛之承受訴訟人) 鍾劉 三妹 (兼 鍾芳 開之承受訴訟人) 鍾兆俊 (即 鍾芳開 之承受訴訟人) 鍾兆海 (即鍾芳開之承受訴訟人) 鍾少安 (即鍾芳開之承受訴訟人) 鍾秀梅 (即鍾芳開之承受訴訟人) 鍾秀榮 (即鍾芳開之承受訴訟人) 鍾秀珠 (即鍾芳開之承受訴訟人) 鍾廣 (即 鍾添順 之承受訴訟人) 鍾寧 (即鍾添順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應合併分割如附表二所示。
二、兩造各應給付之受補償對象、金額分別詳如附表五所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四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欄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傳沛、鍾芳開、陳燕燕、鍾邱英妹、鍾添順分別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06年1月23日、108年1月12日、108年5月7日、108年8月24日、109年11月15日死亡,張傳沛之繼承人為 張芳忠 、張馨文、 張睿云 等3人,鍾芳開之繼承人為 鍾劉三妹 、鍾少安、鍾兆俊、鍾兆海、鍾秀梅、鍾秀榮、鍾秀珠等7人,陳燕燕死亡後因無繼承人且未經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於109年6月19日以
109年度 司繼 字第254號裁定選任楊朝淵律師為陳燕燕之遺產管理人,鍾邱英妹之繼承人為鍾添順、 鍾添來鍾添友 、鍾添福、鍾添清、 郭鍾馮 妹、徐 鍾金妹 、鍾祐瑩、鍾蕙郁、鍾秋蘭、 鍾貴蘭 等11人,鍾添順之繼承人為鍾寧、鍾廣等2人等情,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
109年度司繼字第25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85頁、第279頁至第283頁;卷四第140頁至第147頁、第204頁至第21
5頁;卷五第17頁至第19頁、第77頁至第81頁),復據張傳沛之承受訴訟人張芳忠、張馨文、 張睿芸 及原告分別於106年4月11日、108年4月18日、108年9月16日、110年1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11頁至第312頁;卷四第134頁至第136頁、第201頁至第203頁;卷五第67頁至第70頁),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原以鍾芳開、鍾秀吉、 鍾秀美 、鍾添順、鍾添來、鍾添友、鍾添福、鍾添清、鍾文霖、鍾兆財、鍾兆源、鍾兆忠、張鍾梅英、 鍾英香 、鍾添芳、鍾河妹、鍾幸桃、鍾文韜、鍾文陽、鍾劉三妹、鍾龍珠、陳燕燕、黃章晶、 黃月梅 、黃金榮、黃金鳳、 廖錦和 、廖文生、 廖玉珍 、張傳沛、張芳忠、張馨文、張睿芸、鍾邱英妹、 郭鍾馮妹徐鍾金妹鍾佑瑩 、鍾蕙郁、鍾秋蘭、鍾貴蘭等40人為被告(下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其名),起訴時請求合併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後依序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其地號),並就各共有人未為繼承登記之土地為繼承登記之聲明。嗣於105年
1月7日因漏列共有人 鍾維合 之養子鍾水芳,且其次女鍾英香業已出養,遂以民事準備書一狀撤回對鍾英香之起訴,並追加鍾水芳為被告(見本院卷一第60頁至第61頁、第176頁至第189頁;卷二第82頁至第97頁)。復於106年3月17日具狀就共有人鍾維合未為繼承登記之土地為繼承登記之聲明,並更正鍾佑瑩之姓名為鍾祐瑩(卷二第179頁及其反面)。又就已完成繼承登記之部分,減縮不再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見本院卷五第3頁、第187頁)。經核原告上開追加原非當事人之鍾水芳部分,既係因追加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之當事人,自應准許。而撤回鍾英香部分,既尚未經其為本案言詞辯論,揆之前揭法條意旨,並無不合。至原告更正鍾祐瑩姓名部分,僅屬更正事實上陳述,而非訴之變更或追加。再者,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變更分割方法,核係關於共有土地分割方案之更異,亦僅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而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併予敘明。
三、除鍾添來、鍾添友、鍾添福、鍾添清、郭鍾馮妹、徐鍾金妹、鍾祐瑩、鍾蕙郁、鍾秋蘭、鍾貴蘭及鍾文陽以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而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有不能分割之約定,因兩造遲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求為判決如附表二(即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下稱大溪地政所〉107年12月22日溪地測字第1070018575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並由兩造依附表五所示之金額相互補償等語。
二、被告則以:
(一)鍾添來、鍾添友、鍾添福、鍾添清、郭鍾馮妹、徐鍾金妹、鍾祐瑩、鍾蕙郁、鍾秋蘭、鍾貴蘭(下合稱鍾添來等10人)部分:本件應依兩造先祖分管約定之使用方式、位置及各共有人之使用現況為原物分割,且伊等業已就附圖三方案(即大溪地政所108年2月14日溪地測字第1080001999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中之附表3編號a4-1部分土地(面積254.30平方公尺)進行遺產分割,分割後即可與編號a5部分土地合併使用,爰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如乙方案及附表三所示等語。
(二)鍾兆財、鍾兆源、鍾兆忠、鍾劉三妹:伊等不同意合併分割,亦不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等語。
(三)鍾文韜、鍾文陽:伊等同意合併分割及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
(四)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判決分割。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2、4項亦定有明文。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同法第824條第6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且未有法令規定不能分割情事,兩造間復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而兩造迄今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有系爭土地公務用登記謄本為憑(見本院卷五第110頁至第13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請求將系爭土地合併分割乙節,亦經鍾秀吉、鍾文霖、鍾文韜、黃章晶、黃月梅、黃金榮、黃金鳳、廖錦和、廖文生、廖玉珍、張傳沛(已歿)、張芳忠、張馨文、張睿芸、鍾文陽、鍾芳開(已歿)、鍾秀美、鍾兆財、鍾兆源、鍾兆忠、鍾劉三妹、鍾水芳及鍾添芳表示同意合併分割(見本院卷一第243頁至第270頁;本院卷二第
4頁反面至第5頁、第199頁至第209頁),且其等依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合計已逾各該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則原告請求裁判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就同一共有關係之共有物,予以分割,使共有人各就共有物之一部分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形成訴訟。又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公平決定之,但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另按共有物之裁判上分割,仍以原物分割為原則,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及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倘共有物在性質上並無不能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僅因共有人各執己見,難以整合其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者,法院仍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經濟價值及利用效益,依民法第
824條所定之各種分割方法為適當之分配。而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又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有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時,該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為補償,並依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
㈠、經查,系爭土地為相鄰土地,由西往東方向依序為2632、26
34、2635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509.01平方公尺、832.02平方公尺、3318.39平公尺(合計4,659.42平方公尺),土地現況有一柏油道路(即附圖一編號L、L1、L2)約略由西往東方向貫穿系爭土地,並供兩造通行;其上並有7間建物及
3間車庫,由西往東方向依序為附圖一編號H、H1(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巷○○○弄○○○號,磚造二層樓、頂樓鐵皮加蓋,另西北另有磚造一層樓建物,內部可相通,現由鍾兆財、鍾兆忠居住使用);附圖一編號G2、G1、G(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巷○○○弄○○○號,為一ㄇ字型磚造建物,其中G1為二層樓、G2、G為一層樓,由鍾芳開〈已歿〉、鍾劉三妹使用),ㄇ字型缺口處現為空地,東北側則為雜林、空地;附圖一編號F1、F(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巷○○○弄○○○○號,為一層樓磚造平房,現由鍾文韜使用);附圖一編號E(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巷○○○弄○○○○號,為二層樓磚造建物,頂樓鐵皮加蓋,現由原告使用);附圖一編號D、C(為鐵皮加蓋地上物,現供鍾添清、鍾添來停放車輛之車庫使用);附圖一編號A、B(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巷○○○弄○○號,為二棟不相連之磚造二層樓建物,其中A部分由鍾添來使用,B部分由鍾添福、鍾添清使用),又A、B建物相隔約4.9公尺,並設有一口井,另北側、東側有一駁坎,高度落差約1.6公尺,其南側鋪有水泥空地;附圖一編號K(為鐵皮加蓋地上物,現供原告停放車輛之車庫使用);附圖一編號J(無門牌號碼,為一磚造一層樓平房、鐵皮加蓋,由鍾芳開〈已歿〉及其子鍾兆海使用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兩造及大溪地政所人員至現場履勘明確,並有現場照片、本院107年4月12日勘驗筆錄、大溪地政所107年5月30日溪地測字第1070007350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及全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全國估價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11頁至第217頁;卷三第262頁至第263頁、第266頁至第267頁;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10頁至第17頁)。
㈡、又本件到庭兩造均曾表明希冀能與使用現況相符,且就系爭土地分割後,就通行道路及各造分得土地部分均願繼續維持共有關係,是本院自應尊重共有人之意願,以兩造於分割後分別共有系爭土地為分割方法。而關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原告及鍾添來等10人各自提出分割方案,並經大溪地政事務所派員複丈分別繪製(其中原告方案即附表二,對應分割方案圖為附圖二,見本院卷四第119頁;鍾添來等10人方案即附表三,對應分割方案圖為附圖三,見本院卷四第130頁),綜觀二方案,固均已慮及保留系爭土地上之主要建物,而儘量將主要建物坐落土地位置分歸其所有人暨尊重維持共有關係及於土地內留設道路以利共有人通行之基本原則,然觀諸鍾添來等10人主張之方案即附表三,固可保留附圖一編號C、D車庫,惟此將造成多數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形狀畸零而曲折,恐導致日後有難以開發使用之虞,且各共有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價值是否懸殊而有補償之必要,亦未見其等提出相關鑑價資料供參,核與兼顧各共有人利益之公平分配原則未符,是難認附表三方案為妥適可取。反之,原告所提之甲方案,可使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形狀均較為完整,雖將影響附圖一編號C、D車庫部分,然此車庫僅係以鐵皮搭建之半開放式地上物(見本院卷二第212頁),並非供兩造居住使用之建物主體,價值相對較低,是其完整性與系爭土地分割之整體考量,顯難以兼顧,況即便依原告方案分割後而需拆除,然鍾添清、鍾添來將來若仍有停車所需,其等仍得於分得土地部分即附圖二編號a5土地上另行搭建,自不可僅為保留其等自身使用之車庫效益,反使其他共有人分得不適使用之畸零地,以減損系爭土地之經濟利用價值,是以,原告方案應係較兼顧系爭土地使用現狀及系爭土地利用經濟價值之分割方法,參以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全國估價事務所以原告起訴時即104年12月17日為價格日期,分析形成土地價格一般因素(含政策面、經濟面、不動產市場概況分析)、區域因素(含區域地理環境及人口、近鄰地區土地利用情形、公共設施概況、交通運輸概況、未來發展趨勢)、個別因素(含土地個別條件、土地法定使用管制與其他管制、土地使用現況、公共設施便利性),以比較法、成本法土地開發分析法、評點法求出系爭土地以原告方案所示分割方法分割,兩造各自分得土地總價、應受分配金額及實際受分配金額暨應給付之受補償對象、金額分別詳如附表四、五所示等情,有全國估價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參(見外放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核屬客觀可採,爰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及整體利用價值,認以如原告方案所示分割,兩造並依附表五所示金額相互補償,係符合兩造之利益及公平原則暨發揮系爭土地最大經濟效用之分割方法。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請求裁判原物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如附表二所示,兩造並依附表五所示之金額相互補償,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另鍾兆忠前曾將其就2632、2634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鍾兆財(本院按:亦為本件被告)及訴外人鍾謝瑞玉,另將其就2635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鍾兆財乙節,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30頁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6頁),而本院業已於105年8月12日告知訴訟予抵押權人即鍾謝瑞玉(見本院卷一第239頁),惟其未為參加訴訟,另鍾兆財則以被告身分到庭陳述,是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第3款規定之旨趣,前開抵押權自應移存於抵押人即鍾兆忠所分得之部分,併此指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兩造間實互蒙其利,故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雖有理由,惟本院認關於裁判費用之負擔,仍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圖一(桃園市大溪地政所107年5月30日溪地測字第1070007350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三第266頁至第267頁)附圖二(原告方案,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07年12月22日溪地測字第1070018575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四第119頁)附圖三(鍾添來等10人方案,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08年2月14日溪地測字第1080001999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四第130頁)┌────────────────────────────────────────────────┐│附表一:系爭土地登記現況│├─────┬──────────┬──────────┬──────────┬─────────┤│共有人姓名○○○區○○段○○○○○號○○○區○○段○○○○○號○○○區○○段○○○○○號│備註│││(重測前:銅鑼圈段│(重測前:銅鑼圈段│(重測前:銅鑼圈段││││1165-1)(509.01㎡)│1170)(3,318.39㎡)│1171-1)(832.02㎡)││├─────┼──────────┼──────────┼──────────┼─────────┤│原告│200分之11│⑴100分之3│200分之11│││││⑵ 公同 共有5分之1│││├─────┼──────────┼──────────┼──────────┼─────────┤│鍾秀吉│200分之9│⑴50分之1│200分之9│││││⑵公同共有5分之1│││├─────┼──────────┼──────────┼──────────┼─────────┤│鍾秀美│200分之9│⑴50分之1│200分之9│││││⑵公同共有5分之1│││├─────┼──────────┼──────────┼──────────┼─────────┤│鍾文霖│200分之11│100分之3│200分之11││├─────┼──────────┼──────────┼──────────┼─────────┤│鍾文韜││20分之1│││├─────┼──────────┼──────────┼──────────┼─────────┤│鍾文陽││20分之1│││├─────┼──────────┼──────────┼──────────┼─────────┤│鍾兆俊│10分之1│││⑴鍾芳開之繼承人為│├─────┼──────────┼──────────┼──────────┤鍾少安、鍾兆俊、││鍾兆海│10分之1│││鍾兆海、鍾秀梅、││││││鍾秀榮、鍾秀珠││││││⑵鍾兆俊、鍾兆海於││││││108年3月2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所有人。│├─────┼──────────┼──────────┼──────────┼─────────┤│鍾劉三妹││5分之1│5分之1││├─────┼──────────┼──────────┼──────────┼─────────┤│鍾廣│公同共有25分之2│公同共有50分之1│公同共有25分之2││├─────┼──────────┼──────────┼──────────┼─────────┤│鍾寧│公同共有25分之2│公同共有50分之1│公同共有25分之2││├─────┼──────────┼──────────┼──────────┼─────────┤│鍾添來│25分之2│⑴50分之1│25分之2│││││⑵公同共有5分之1│││├─────┼──────────┼──────────┼──────────┼─────────┤│鍾添友│25分之2│⑴50分之1│25分之2│││││⑵公同共有5分之1│││├─────┼──────────┼──────────┼──────────┼─────────┤│鍾添福│25分之2│⑴50分之1│25分之2│││││⑵公同共有5分之1│││├─────┼──────────┼──────────┼──────────┼─────────┤│鍾添清│25分之2│⑴50分之1│25分之2│││││⑵公同共有5分之1│││├─────┼──────────┼──────────┼──────────┼─────────┤│鍾兆財│15分之1│15分之1│15分之1││├─────┼──────────┼──────────┼──────────┼─────────┤│鍾兆源│15分之1│15分之1│15分之1││├─────┼──────────┼──────────┼──────────┼─────────┤│鍾兆忠│15分之1│15分之1│15分之1││├─────┼──────────┼──────────┼──────────┼─────────┤│張鍾梅英││50分之1│││├─────┼──────────┼──────────┼──────────┼─────────┤│鍾添芳││50分之1│││├─────┼──────────┼──────────┼──────────┼─────────┤│ 石川智雅 ││50分之1│││├─────┼──────────┼──────────┼──────────┼─────────┤│鍾幸桃││50分之1│││├─────┼──────────┼──────────┼──────────┼─────────┤│鍾水芳││50分之1│││├─────┼──────────┼──────────┼──────────┼─────────┤│鍾龍珠││公同共有5分之1│││├─────┼──────────┼──────────┼──────────┼─────────┤│楊朝淵律師││公同共有5分之1││││即陳燕燕之││││││遺產管理人│││││├─────┼──────────┼──────────┼──────────┼─────────┤│黃章晶││公同共有5分之1│││├─────┼──────────┼──────────┼──────────┼─────────┤│黃月梅││公同共有5分之1│││├─────┼──────────┼──────────┼──────────┼─────────┤│黃金榮││公同共有5分之1│││├─────┼──────────┼──────────┼──────────┼─────────┤│黃金鳳││公同共有5分之1│││├─────┼──────────┼──────────┼──────────┼─────────┤│廖錦和││公同共有5分之1│││├─────┼──────────┼──────────┼──────────┼─────────┤│廖文生││公同共有5分之1│││├─────┼──────────┼──────────┼──────────┼─────────┤│廖玉珍││公同共有5分之1│││├─────┼──────────┼──────────┼──────────┼─────────┤│張芳忠││公同共有5分之1│││├─────┼──────────┼──────────┼──────────┼─────────┤│張馨文││公同共有5分之1│││├─────┼──────────┼──────────┼──────────┼─────────┤│張睿芸││公同共有5分之1│││├─────┼──────────┼──────────┼──────────┼─────────┤│郭鍾馮妹││公同共有5分之1│││├─────┼──────────┼──────────┼──────────┼─────────┤│徐鍾金妹││公同共有5分之1│││├─────┼──────────┼──────────┼──────────┼─────────┤│鍾祐瑩││公同共有5分之1│││├─────┼──────────┼──────────┼──────────┼─────────┤│鍾蕙郁││公同共有5分之1│││├─────┼──────────┼──────────┼──────────┼─────────┤│鍾秋蘭││公同共有5分之1│││├─────┼──────────┼──────────┼──────────┼─────────┤│鍾貴蘭││公同共有5分之1│││└─────┴──────────┴──────────┴──────────┴─────────┘┌────────────────────────────────────────┐│附表二:(原告方案,對應本判決附圖二)│├────┬───┬───────┬───────┬───────────────┤│顏色│編號│地號│面積(㎡)│備註│├────┼───┼───────┼───────┼───────────────┤│紅色斜線│a1│和原段2632地號│350.38│分歸予鍾兆財、鍾兆源、鍾兆忠,│││├───────┼───────┤每人權利範圍各3分之1。││││和原段2634地號│252.02││││├───────┼───────┤││││和原段2634地號│97.25││││├───────┼───────┤││││和原段2635地號│151.96││││├───────┼───────┤││││合計│851.61││├────┼───┼───────┼───────┼───────────────┤│黃色斜線│a2-1│和原段2632地號│121.17│分歸予鍾兆俊(權利範圍170320分│││├───────┼───────┤之9303)、鍾兆海(權利範圍1703││││和原段2634地號│375.88│20分之9303)、鍾劉三妹(85160│││├───────┼───────┤分之75857)共有。││││和原段2635地號│2.23│││├───┼───────┼───────┤│││a2-2│和原段2635地號│352.32││││├───────┼───────┤││││合計│851.60││├────┼───┼───────┼───────┼───────────────┤│藍色斜線│a3│和原段2635地號│935.91│分歸予原告(權利範圍99294分之│││├───────┼───────┤15838)、鍾秀吉(權利範圍9929││││和原段2634地號│57.03│4分之11579)、鍾秀美(權利範│││├───────┼───────┤圍99294分之11579)、鍾文霖(││││合計│992.94│權利範圍99294分之15838)、鍾││││││文韜(權利範圍99294分之15163││││││)、鍾文陽(權利範圍99294分之││││││29297)共有。│├────┼───┼───────┼───────┼───────────────┤│綠色斜線│a4│和原段2635地號│345.34│分歸予原告、鍾龍珠、鍾秀吉、鍾│││├───────┼───────┤秀美、楊朝淵律師即陳燕燕之遺產││││和原段2635地號│119.82│管理人、黃章晶、黃月梅、黃金榮│││├───────┼───────┤、黃金鳳、廖錦和、廖文生、廖玉││││合計│465.16│珍、張芳忠、張馨文、張睿芸、鍾││││││廣、鍾寧、鍾添來、鍾添友、鍾添││││││福、鍾添清、郭鍾馮妹、徐鍾金妹││││││、鍾祐瑩、鍾蕙郁、鍾秋蘭、鍾貴││││││ 蘭公同 共有。│├────┼───┼───────┼───────┼───────────────┤│粉色斜線│a5│和原段2635地號│793.40│分歸予鍾廣、鍾寧及鍾添來、鍾添│││├───────┼───────┤友、鍾添福、鍾添清,每人權利範││││合計│793.40│圍各5分之1(鍾廣、 鍾寧公 同共有││││││5分之1)。│├────┼───┼───────┼───────┼───────────────┤│橘色斜線│a6│和原段2635地號│303.25│分歸予張鍾梅英、鍾水芳、鍾添芳│││├───────┼───────┤、石川智雅、鍾幸桃,每人權利範││││合計│303.25│圍各5分之1。│├────┴───┼───────┼───────┼───────────────┤│道路│和原段2635地號│314.16│分歸兩造依附表3「分攤L、L1、││├───────┼───────┤L2道路部分」欄之比例欄記載比例│││和原段2634地號│49.84│維持共有。││├───────┼───────┤│││和原段2632地號│37.46│││├───────┼───────┤│││合計│401.46││└────────┴───────┴───────┴───────────────┘┌────────────────────────────────────────┐│附表三(鍾添來等10人方案,對應本判決附圖三)│├────┬───┬───────┬───────┬───────────────┤│顏色│編號│地號│面積(㎡)│備註│├────┼───┼───────┼───────┼───────────────┤│紅色斜線│a1│和原段2632地號│350.23│分歸予鍾兆財、鍾兆源、鍾兆忠(│││├───────┼───────┤權利範圍各3分之1)共有。││││和原段2634地號│290.03││││├───────┼───────┤││││和原段2634地號│97.25││││├───────┼───────┤││││和原段2635地號│17.21││││├───────┼───────┤││││和原段2635地號│96.89││││├───────┼───────┤││││合計│851.61││├────┼───┼───────┼───────┼───────────────┤│黃色斜線│a2-1│和原段2632地號│121.17│分歸予鍾兆俊(權利範圍170320分│││├───────┼───────┤之9303)、鍾兆海(權利範圍1703││││和原段2634地號│376.03│20分之9303)、鍾劉三妹(85160││├───┼───────┼───────┤分之75857)共有。│││a2-2│和原段2635地號│354.40││││├───────┼───────┤││││合計│851.60││├────┼───┼───────┼───────┼───────────────┤│綠色斜線│a3-1│和原段2635地號│666.62│分歸予鍾秀吉(權利範圍85160分│││├───────┼───────┤之11579)、鍾秀美(權利範圍││││和原段2634地號│5.03│85160分之11579)、原告(權利│││├───────┼───────┤範圍85160分之158838)、鍾文霖││││和原段2634地號│13.82│(權利範圍85160分之15838)、││├───┼───────┼───────┤鍾文韜(權利範圍85160分之│││a3-2│和原段2635地號│165.96│15163)、鍾文陽(權利範圍│││├───────┼───────┤85160分之15163)共有。││││合計│851.60││├────┼───┼───────┼───────┼───────────────┤│粉色斜線│a4-1│和原段2635地號│254.30│分歸予原告、鍾龍珠、鍾秀吉、鍾││├───┼───────┼───────┤秀美、陳燕燕、黃章晶、黃月梅、│││a4-1│和原段2635地號│234.45│黃金榮、黃金鳳、廖錦和、廖文生││├───┼───────┼───────┤、廖玉珍、張芳忠、張馨文、張睿│││a4-1│和原段2635地號│117.75│芸、鍾廣、鍾寧、鍾添來、鍾添友││├───┼───────┼───────┤、鍾添福、鍾添清、郭鍾馮妹、徐││││合計│606.50│鍾金妹、鍾祐瑩、鍾蕙郁、鍾秋蘭││││││、 鍾貴蘭公 同共有。│├────┼───┼───────┼───────┼───────────────┤│橘色斜線│a5│和原段2635地號│793.40│分歸予鍾廣、鍾寧、鍾添來、鍾添│││├───────┼───────┤友、鍾添福、鍾添清,每人權利範││││合計│793.40│圍各5分之1(鍾廣、鍾寧公同共││││││有5分之1)。│├────┼───┼───────┼───────┼───────────────┤│藍色斜線│a6│和原段2635地號│303.25│分歸予張鍾梅英、鍾水芳、鍾添芳│││├───────┼───────┤、石川智雅、鍾幸桃,每人權利範││││合計│303.25│圍各5分之1。│├────┼───┼───────┼───────┼───────────────┤│道路│L│和原段2635地號│314.16│分歸兩造依比例維持共有。││├───┼───────┼───────┤│││L1│和原段2634地號│49.69│││├───┼───────┼───────┤│││L2│和原段2632地號│37.61││││├───────┼───────┤││││合計│401.46││└────┴───┴───────┴───────┴───────────────┘┌─────────────────────────────────────────────────────────────────────────┐│附表四:│├─────┬────┬───┬────┬──────┬───────┬─────┬───────┬───────┬───────┬────────┤│共有人姓名│應受分配│道路分│扣除道路│應有部分比例│應受分配金額│分配位置│位置價值│權利範圍│實際受分配金額│補償或受補償金額│││之總面積│攤面積│分配面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鍾兆財│310.63│26.76│283.87│28387/425796│5,031,210│a1│13,505,683│1/3│4,501,895│-529,315│├─────┼────┼───┼────┼──────┼───────┤│├───────┼───────┼────────┤│鍾兆源│310.63│26.76│283.87│28387/425796│5,031,210│││1/3│4,501,894│-529,316│├─────┼────┼───┼────┼──────┼───────┤│├───────┼───────┼────────┤│鍾兆忠│310.63│26.76│283.87│28387/425796│5,031,210│││1/3│4,501,894│-529,316│├─────┼────┼───┼────┼──────┼───────┼─────┼───────┼───────┼───────┼────────┤│鍾兆俊│50.9│4.38│46.52│4651/425796│824,504│a2-1、a2-2│15,706,053│9303/170320│857,876│33,372│├─────┼────┼───┼────┼──────┼───────┤│├───────┼───────┼────────┤│鍾兆海│50.9│4.39│46.51│4651/425796│824,327│││9303/170320│857,876│33,549│├─────┼────┼───┼────┼──────┼───────┤│├───────┼───────┼────────┤│鍾劉三妹│830.09│71.52│758.57│76857/425796│13,444,624│││75857/85160│13,990,301│545,677│├─────┼────┼───┼────┼──────┼───────┼─────┼───────┼───────┼───────┼────────┤│鍾秀吉│126.71│10.92│115.79│11579/425796│2,052,221│a3│17,737,880│11579/99294│2,068,473│16,252│├─────┼────┼───┼────┼──────┼───────┤│├───────┼───────┼────────┤│鍾秀美│126.71│10.92│115.79│11579/425796│2,052,221│││11579/99294│2,068,473│16,252│├─────┼────┼───┼────┼──────┼───────┤│├───────┼───────┼────────┤│原告│173.32│14.94│158.38│15838/425796│2,807,071│││15838/99294│2,829,300│22,229│├─────┼────┼───┼────┼──────┼───────┤│├───────┼───────┼────────┤│鍾文霖│173.32│14.94│158.38│15838/425796│2,807,071│││15838/99294│2,829,300│22,229│├─────┼────┼───┼────┼──────┼───────┤│├───────┼───────┼────────┤│鍾文韜│165.93│14.3│151.63│15163/425796│2,687,436│││15163/99294│2,708,718│21,282│├─────┼────┼───┼────┼──────┼───────┤│├───────┼───────┼────────┤│鍾文陽│165.93│14.3│151.63│15163/425796│2,687,436│││29297/99294│5,233,616│2,546,180│├─────┼────┼───┼────┼──────┼───────┼─────┼───────┼───────┼───────┼────────┤│原告│663.68│57.18│606.5│60650/425796│10,749,390│a4│8,457,595│公同共有1/1│8,457,595│-2,291,795│├─────┤│││││││││││鍾龍珠│││││││││││├─────┤│││││││││││鍾秀吉│││││││││││├─────┤│││││││││││鍾秀美│││││││││││├─────┤│││││││││││楊朝淵律師││││││││││││即陳燕燕之││││││││││││遺產管理人│││││││││││├─────┤│││││││││││黃章晶│││││││││││├─────┤│││││││││││黃月梅│││││││││││├─────┤│││││││││││黃金榮│││││││││││├─────┤│││││││││││黃金鳳│││││││││││├─────┤│││││││││││廖錦和│││││││││││├─────┤│││││││││││廖文生│││││││││││├─────┤│││││││││││廖玉珍│││││││││││├─────┤│││││││││││張芳忠│││││││││││├─────┤│││││││││││張馨文│││││││││││├─────┤│││││││││││張睿芸│││││││││││├─────┤│││││││││││鍾廣│││││││││││├─────┤│││││││││││鍾寧│││││││││││├─────┤│││││││││││鍾添來│││││││││││├─────┤│││││││││││鍾添友│││││││││││├─────┤│││││││││││鍾添福│││││││││││├─────┤│││││││││││鍾添清│││││││││││├─────┤│││││││││││郭鍾馮妹│││││││││││├─────┤│││││││││││徐鍾金妹│││││││││││├─────┤│││││││││││鍾祐瑩│││││││││││├─────┤│││││││││││鍾蕙郁│││││││││││├─────┤│││││││││││鍾秋蘭│││││││││││├─────┤│││││││││││鍾貴蘭│││││││││││├─────┼────┼───┼────┼──────┼───────┼─────┼───────┼───────┼───────┼────────┤│鍾廣│173.64│14.96│158.68│15868/425796│2,812,388│a5│14,752,480│公同共有1/5│2,950,496│138,108│├─────┤│││││││││││鍾寧│││││││││││├─────┼────┼───┼────┼──────┼───────┤│├───────┼───────┼────────┤│鍾添來│173.64│14.96│158.68│15868/425796│2,812,388│││1/5│2,950,496│138,108│├─────┼────┼───┼────┼──────┼───────┤│├───────┼───────┼────────┤│鍾添友│173.64│14.96│158.68│15868/425796│2,812,388│││1/5│2,950,496│138,108│├─────┼────┼───┼────┼──────┼───────┤│├───────┼───────┼────────┤│鍾添福│173.64│14.96│158.68│15868/425796│2,812,388│││1/5│2,950,496│138,108│├─────┼────┼───┼────┼──────┼───────┤│├───────┼───────┼────────┤│鍾添清│173.64│14.96│158.68│15868/425796│2,812,388│││1/5│2,950,496│138,108│├─────┼────┼───┼────┼──────┼───────┼─────┼───────┼───────┼───────┼────────┤│張鍾梅英│66.37│5.72│60.65│6065/425796│1,074,939│a6│5,306,875│1/5│1,061,375│-13,564│├─────┼────┼───┼────┼──────┼───────┤│├───────┼───────┼────────┤│鍾水芳│66.37│5.72│60.65│6065/425796│1,074,939│││1/5│1,061,375│-13,564│├─────┼────┼───┼────┼──────┼───────┤│├───────┼───────┼────────┤│鍾添芳│66.37│5.72│60.65│6065/425796│1,074,939│││1/5│1,061,375│-13,564│├─────┼────┼───┼────┼──────┼───────┤│├───────┼───────┼────────┤│石川智雅│66.36│5.71│60.65│6065/425796│1,074,939│││1/5│1,061,375│-13,564│├─────┼────┼───┼────┼──────┼───────┤│├───────┼───────┼────────┤│鍾幸桃│66.37│5.72│60.65│6065/425796│1,074,939│││1/5│1,061,375│-13,564│└─────┴────┴───┴────┴──────┴───────┴─────┴───────┴───────┴───────┴────────┘┌──────────────────────────────────────────────────────────────────────────────┐│附表五:找補計算表│├───────┬──────────────────────────────────────────────────────────────┬───────┤│應補償之共有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及金額(領回方)│應補償之共有人││(支付方)├──────┬──────┬──────┬──────┬──────┬──────┬──────┬──────┬──────┤應支付之總金額│││鍾兆財│鍾兆源│鍾兆忠│原告、鍾龍珠│張鍾梅英│鍾水芳│鍾添芳│石川智雅│鍾幸桃│││││││、鍾秀吉、鍾││││││││││││秀美、楊朝淵││││││││││││律師即陳燕燕││││││││││││之遺產管理人││││││││││││、黃章晶、黃││││││││││││月梅、黃金榮││││││││││││、黃金鳳、廖││││││││││││錦和、廖文生││││││││││││、廖玉珍、張││││││││││││芳忠、張馨文││││││││││││、張睿芸、鍾││││││││││││廣、鍾寧、鍾││││││││││││添來、鍾添友││││││││││││、鍾添福、鍾││││││││││││添清、郭鍾馮││││││││││││妹、徐鍾金妹││││││││││││、鍾祐瑩、鍾││││││││││││蕙郁、鍾秋蘭││││││││││││、鍾貴蘭│││││││├───────┼──────┼──────┼──────┼──────┼──────┼──────┼──────┼──────┼──────┼───────┤│鍾兆俊│4,475│4,474│4,474│19,374│115│115│115│115│115│33,372│├───────┼──────┼──────┼──────┼──────┼──────┼──────┼──────┼──────┼──────┼───────┤│鍾兆海│4,499│4,499│4,499│19,477│115│115│115│115│115│33,549│├───────┼──────┼──────┼──────┼──────┼──────┼──────┼──────┼──────┼──────┼───────┤│鍾劉三妹│73,168│73,168│73,168│316,798│1,875│1,875│1,875│1,875│1,875│545,677│├───────┼──────┼──────┼──────┼──────┼──────┼──────┼──────┼──────┼──────┼───────┤│鍾秀吉│2,179│2,179│2,179│9,435│56│56│56│56│56│16,252│├───────┼──────┼──────┼──────┼──────┼──────┼──────┼──────┼──────┼──────┼───────┤│鍾秀美│2,179│2,179│2,179│9,435│56│56│56│56│56│16,252│├───────┼──────┼──────┼──────┼──────┼──────┼──────┼──────┼──────┼──────┼───────┤│原告│2,981│2,981│2,981│12,906│76│76│76│76│76│22,229│├───────┼──────┼──────┼──────┼──────┼──────┼──────┼──────┼──────┼──────┼───────┤│鍾文霖│2,981│2,981│2,981│12,906│76│76│76│76│76│22,229│├───────┼──────┼──────┼──────┼──────┼──────┼──────┼──────┼──────┼──────┼───────┤│鍾文韜│2,854│2,854│2,854│12,355│73│73│73│73│73│21,282│├───────┼──────┼──────┼──────┼──────┼──────┼──────┼──────┼──────┼──────┼───────┤│鍾文陽│341,409│341,411│341,411│1,478,209│8,748│8,748│8,748│8,748│8,748│2,546,180│├───────┼──────┼──────┼──────┼──────┼──────┼──────┼──────┼──────┼──────┼───────┤│鍾廣│18,518│18,518│18,518│80,184│474│474│474│474│474│138,108││鍾寧│││││││││││├───────┼──────┼──────┼──────┼──────┼──────┼──────┼──────┼──────┼──────┼───────┤│鍾添來│18,518│18,518│18,518│80,179│475│475│475│475│475│138,108│├───────┼──────┼──────┼──────┼──────┼──────┼──────┼──────┼──────┼──────┼───────┤│鍾添友│18,518│18,518│18,518│80,179│475│475│475│475│475│138,108│├───────┼──────┼──────┼──────┼──────┼──────┼──────┼──────┼──────┼──────┼───────┤│鍾添福│18,518│18,518│18,518│80,179│475│475│475│475│475│138,108│├───────┼──────┼──────┼──────┼──────┼──────┼──────┼──────┼──────┼──────┼───────┤│鍾添清│18,518│18,518│18,518│80,179│475│475│475│475│475│138,108│├───────┼──────┼──────┼──────┼──────┼──────┼──────┼──────┼──────┼──────┼───────┤│應受補償之共有│529,315│529,316│529,316│2,291,795│13,564│13,564│13,564│13,564│13,564│3,947,562││人應領回之金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