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37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告 王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37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

易第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52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惠萍 

法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惠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