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凌焜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任嗣一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215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746,522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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