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凌焜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任嗣一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215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746,522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