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5號

上訴人 陳輝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譯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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