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27日至同年月29日犯幫助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755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125、923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