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8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4月4日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280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195號)判處拘役
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2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