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4418號、第6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該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307條第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丙○○傷害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乙○○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甲○○、乙○○84年1月25日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83年度易字第5520號刑事卷宗第24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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