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1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15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2日上午9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
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消
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至被告雖辯稱請求分期償
還云云,然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縱令被告請求分期清償,原告亦無允許被
告分期清償之義務,被告上開辯解,自不足採。從而,原告
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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