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482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始得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就本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固據其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為
據。惟依兩造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因本契約涉
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就本事件合意
管轄之約定乃併存之合意管轄,並非排他之合意管轄,依法
律規定之法院仍有管轄權。而被告之住所既位於本院轄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仍有管轄
權。本院既非無管轄權之法院,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說明,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樹村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