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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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80號
  原   告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杜孟真 律師
  被   告 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下
午4時所宣示之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太和電業股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筆錄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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