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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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正孝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02年度速偵字第308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牌尺肆支及抽頭金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正孝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30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麻將1副、牌尺4支及抽頭金新臺幣(下同)
400元,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正孝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3月26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30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號偵查卷宗屬實。該案扣案之麻將1副、牌尺4支及抽頭金400元等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從而,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洪幸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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