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顯示權利人、義
務人之他項權利部,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並提出記載
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補正
當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雖以「 林憲聰 」及「林**」為被告,然未載明被
告「林**」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
號及住居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
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依
期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家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