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仕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9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又原告
僅於起訴狀陳報被告姓名,而未提供住所、身分證字號等可供識
別之資訊,本院將難以查詢被告年籍資料,故一併命原告補正被
告之住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如逾期未補繳及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