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721號
原   告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被   告  高奇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萬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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