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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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吳清權 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
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以補正當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
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以「吳清權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然未載明被
告之真正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
住居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
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依期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