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48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
被   告  賴毅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柒拾捌元,及其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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