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艾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9年度毒偵字第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艾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13行
中段所載:「上午7時許」,應更正為:「13時許」;證據
並所犯法條一第3行中段所載:「AJI3383」,應更正為:
「AJ13383」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艾蒙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仍不知悛悔,復再
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
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