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03號聲請人明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明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附表所示支票於94年12月25日遺失,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5年3月9日聯合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28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5年3月9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95年9月9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附表:95年度催字第2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王淑芬 │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37,485元│94年10月15日│AG0000000│││││行高雄分行│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