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二號
上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五號(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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