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0號上訴人 柳國鴻
柳錦華
參加人黃鳳
柳勝傑 柳國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柳國敏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參加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輔助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737元【計算式:{〔71,777元(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93.84平方公尺〕+〔34,998元(彰化縣○○市○○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98.84平方公尺〕+彰化縣○○市○○路○○○號房屋614,900元+彰化縣○○市○○路○段○○○號房屋180,900元+存款3,298,766元+投資1,808,824元+汽車價額5,000元}×1/4=4,900,737元,元以下4捨5入】,上訴利益金額為4,900,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13元,未據上訴人或參加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或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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