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98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豪致企業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其中貳佰壹拾捌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