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與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3月24日及92年4月18日至93年7月28日犯偽造印文與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54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惟查受刑人甲○○業於96年9月2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電腦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佐,是本件受刑人已於聲請前死亡,自無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