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應減刑之受刑人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以95年度易緝字第18號判決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月23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41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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