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入住宅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入住宅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十三時十五分許犯侵入住宅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宜簡字第四0一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七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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