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9,7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鐘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