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76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曾鈺婷
被   告  黃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
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麻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
萬1,646元及利息等語。經本院以簡易訴訟事件審理後,原
告減縮聲明請求9萬8,159元,及自104年12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15%計算之利息,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10萬
元以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本院裁定改依小額程序
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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