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 告 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權讓與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其受讓人固僅
受讓債權,而非承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惟對於債之同一性
不生影響,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亦不因債權之讓與
而喪失。且所謂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不獨實體法上之抗辯
,訴訟法上之抗辯亦包括在內,如合意管轄之抗辯及仲裁契
約之抗辯等(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3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已於民國92年12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
構合併法合併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通商銀)
,原告再受讓中國信託對被告之返還消費借貸款請求權,業
據其提出借據、財政部函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而被
告與萬通商銀合意本院為因借據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復有借據第16條可稽,依諸上開裁定意旨,原告自得依上開
合意管轄之約定向本院起訴。又被告甲○○、丁○○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89年6月20日邀同被告甲○○、丁
○○為被告向萬通商銀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連帶
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限自89年6月20日起至93年6月20日止,
以每月為1期,自89年7月20日起依新臺幣放款基本利率加年
息百分之1.25按期分均攤還本息(借款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
之9.75),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除本金應按上開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
期在6個月以內,另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另按約定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息。詎被
告丙○○於93年11月22日繳款後即未再清償,除應一次清償
欠款263,723元外,另應自93年11月23日起按上開約定計付
利息與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
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丙○○辯稱:因車禍之故而未繳款,希能減免或降低利
息,准於2年內分期清償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財政部函及債權讓
與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丙○○所不爭執,被告甲○○
、丁○○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上開事實為真正。
五、被告丙○○雖辯以上揭情詞,惟查:
㈠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1項前段既有明定,原告依
借據約定請求被告負擔遲延利息,於法即非無據。又借據第
2條明定借款利息以年息百分之9.75計算(按新臺幣放款基
本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25計算),簽訂借據之被告即應受拘
束,本院無減免利息之法律上依據。
㈡次按「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債務視為到期。」,借據第8條第1款復有明文。被告丙
○○既不否認未依約繳款之事實,伊所欠債務即喪失期限利
益,原告有依借據請求一次清償之權利,本院亦無給予期限
利益之理。
㈢再按所謂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
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
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
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
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復有明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熊掌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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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263,723元│自⒒起至│9.05%│自⒓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左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
││││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2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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