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丁○○
乙○○
丙○○
甲○○
共同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
再審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再審裁
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