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及專利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罪,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