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二八號
原告甲○○原告乙○○共同 林明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被告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 律師複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民事法庭法官劉坤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