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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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13號聲請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家味福小館 溫添福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大│94年11月25日│16,770元│FA五一六一六八│││││竹分部│││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