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樺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綱維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共同代理人 林昇豪 律師重整監督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輝生 張秀夏 律師 呂正樂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認可之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續行(六)會議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審查表決通過之重整計畫就「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五、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取得處分資產部分、「六、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理由
一、按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1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1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理由記載:「按重整計畫之執行應有一定期限,但就何時起算並無明文規定,爰修正規定『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以資明確;又重整計畫之執行,程序上繁簡不一,若未能於1年內完成而有正當理由者,自宜許其延展,爰予明定。屆期仍未完成者,則公司已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法院自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終止重整,以杜流弊,爰修正第2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等語,足見該條並未限制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間之次數,必法院於考量延展重整計畫執行計畫已無實益,始得裁定終止重整,若重整計畫繼續執行仍有實益,殊無限制法院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間次數之必要,故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間有無再次延展必要,法院自有裁量權。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經鈞院 於民國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整抗字第1號裁定准予重整,復於99年5月31日以98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於99年4月12日經第1次關係人會議續行㈥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該裁定於99年12月22日確定,嗣鈞院於100年12月19日以98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就重整計畫關於「伍、重整階段之復航計畫」項下之「復航機隊調整計畫」、「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取得處分資產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101年12月22日。又於102年1月4日以98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就重整計畫中「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取得處分資產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102年12月22日。前揭鈞院於102年1月4日裁定准予延展之重整計畫「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中「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項下之增資部分因遠東航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現主要針對遠東航空之營運準備金有較嚴格之規範,已無要求增資,故此部分無延展之必要。至於「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中「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項下之取得處分權資產與「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項下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延展部分,則尚未執行完畢,說明如下:
(一)「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部分:
就「㈤取得處分資產計畫」言,雖聲請人於前次延展期內,已由香港商戴德梁行與安信商務法律事務所共同處理不動產拍賣事宜而由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活公司)得標,然不動產抵押權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就該次拍賣程序與拍定人資格仍有意見,持續就不動產出售事宜表示異議,且對前次延展裁定提出抗告,同時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藉此阻礙重整計畫執行,嗣聲請人之重整監督人亦認前次拍賣有瑕疵,日後恐生爭議,故亦決議要求聲請人應重新拍賣,是以,聲請人遂與拍定人溝通,得拍定人同意解除契約,再次進行標售不動產事宜,故聲請人就處分不動產部分實有未能執行完畢之正當理由,請求就「㈤取得處分資產計畫」部分,能再次准予延展期限1年。
(二)「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重整債權與債務清償」部分,說明如下:
⒈就優先債權部分:聲請人至102年11月20日止,已依重
整計畫清償30期予優先債權人,共計清償本金含利息約新臺幣(下同)2億1892萬8066元(高雄稅捐稽徵處及台北國稅局債權金額更正為0),尚餘20期,聲請人亦將持續按期清償。
⒉就有擔保債權部分:聲請人至102年11月20日止,已依
重整計畫清償2644萬元,尚餘5億6539萬3853元(含兆豐銀行所申報之不動產抵押債權),然因聲請人已決議就8筆不動產重新標售,是此部分亦請併同鈞院再次准予延展;就飛機抵押債權部分,因有擔保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已聲請強制執行,雖鈞院於102年6月13日以102年度事聲字第1756號駁回異議,惟臺灣銀行已提起抗告,故此部分清償尚未能確定,從而,此部分亦有必要再次延展。
⒊就無擔保債權部分:無擔保應付廠商債權部分、租賃債
權部分與飛機抵押債權剩餘款部分,聲請人均依重整計畫及鈞院函釋,現已按期清償2億1212萬7636元,尚餘1億784萬8112元,另因上開不動產出售之拍定金額尚無法確定,依重整計畫內容,如不動產售出之金額未達兆豐銀行所申報之金額,則不足額部分將以無擔保債權之方式清償之,是就此部分亦未能執行完畢。末就機票債權部分,已有部分機票債權人使用機票債權折抵聲請人現有航線之機票價格,聲請人現正持續依重整計畫執行中。
⒋綜上,雖聲請人戮力執行重整計畫,但因重整計畫部分
內容難度甚高,事涉各債權人利益,縱鈞院已再次裁定准予延展1次,仍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之重整監督人已同意向鈞院再次聲請延展重整計畫,以順利完成執行重整計畫,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04條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延展執行期限至103年12月22日等語。
三、經查:
(一)本院所認可之聲請人重整計畫,原預定於認可裁定確定之日即99年12月22日起1年內,即至100年12月22日前應完成重整計畫,其中關於「伍、重整階段之復航計畫」項下之「復航機隊調整計畫」、「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取得處分資產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之租賃債權部分,經本院准予延展執行期限至101年12月22日。復於102年1月4日裁定就重整計畫中「
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取得處分資產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102年12月22日,有上開重整計畫及本院100年12月19日、102年1月4日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各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42至97頁、卷㈦第384至387頁)。
(二)本件聲請人已完成大部分之重整計畫,茲就聲請人聲請延展重整計畫中「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及「重整債權與債務清償」部分,說明如下:
⒈就重整計畫「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項下之「㈤取得處分資產計畫」部分:
⑴聲請人主張不動產抵押權人兆豐銀行就8筆不動產之拍
賣程序與拍定人資格仍有意見,持續就不動產出售事宜表示異議,並同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對本院於102年1月4日所為之延展裁定提出抗告,致影響重整計畫之順利執行,重整監督人曾於102年5月15日決議要求聲請人與原不動產得標人優活公司解除契約,聲請人先取得優活公司同意解除契約後,於102年11月12日決議依重整計畫重行標售8筆不動產,擬定標售條件,並於102年11月26日、12月1日分別在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刊登標售公告,訂於102年12月6日開標,惟屆期仍無人投標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180號裁定、102年5月15日、同年11月19日重整監督人會議紀錄、102年11月12日重整人會議紀錄、協議書、標售公告、本院102年度整抗字第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非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各乙份為證(見本院卷第436至440頁、卷第77至104頁),堪認屬實。
⑵本院審酌聲請人業依重整計畫積極辦理已設定抵押權之
不動產公開標售,惟因多數債權人於聲請人獲裁定重整前,即已就該不動產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或限制登記在案,因此影響市場價格及應買人意願,導致標售事宜需時甚久,且依據聲請人重整計畫書暨部分更新及補充說明第28頁註釋8記載:「所稱『出售』遠航位於全台各地之出租資產之土地及建物,包含取得抵押權人同意後,以適當之方法增加實際出售價值之方式為之」(見本院卷㈣第562、563頁),是聲請人以適當方法增加實際出售價值之方式出售抵押不動產時,尚須取得抵押權人兆豐銀行之同意,抵押權人兆豐銀行雖以聲請人未事先取得其同意為由,主張聲請人公開標售不動產為不合法,惟觀諸重整計畫第30頁記載:「本公司之自有不動產依重整計畫經法院可決後,由遠航出售後足額償還有擔債權,但實際出售如不足依無擔保債權償還方式償還」,並未限制聲請人出售不動產均須得抵押權人兆豐銀行之同意,而上開註釋8之內容亦僅限制聲請人「以適當之方法增加實際出售價值之方式為之」時,始須取得抵押權人兆豐銀行之同意,並非聲請人出售出租資產之土地及建物,均須得抵押權人兆豐銀行之同意,此經本院102年度整抗字第1號民事確定裁定說明綦詳,故聲請人執行重整計畫標售抵押不動產未事先徵得兆豐銀行同意,亦難認有何違法之情形。又聲請人於102年12月6日辦理公開標售,因無人投標而流標,顯然已無法於原定重整計畫延展執行期限即102年12月22日前完成相關程序,而抵押不動產是否順利標售完成,取決於市場機制及應買人之意願,本需費時,非可歸責於聲請人,聲請人仍持續進行抵押不動產標售事宜,足見聲請人就取得處分資產計畫部分,確有未能執行完畢之正當理由。
⒉就重整計畫「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
部分,聲請人仍持續進行抵押不動產標售事宜,並與抵押權人兆豐銀行溝通、協調標售不動產事宜,俾早日取得共識,順利執行重整計畫,故尚未能執行完畢,聲請人就此部分有未能執行完畢之正當理由,業如前述。又關於飛機抵押債權部分,依重整計畫第30頁「重整債權償債方案」之有擔保債權中「飛機抵押債權」部分係記載:「飛機抵押債權3,009,132,983元扣除遠航於表6-
4之購機款(淨變現價值)605,833,230元,剩餘2,403,299,753元視為無擔保債權以3%償還(詳見表6-4),償還方式比照無擔保債權償還方式,於法院可決後購機款分5年還款,當年度12月、及之後每年12月份為還款日、分年攤還」(見本院卷㈣第564頁),而表6-4就臺灣銀行部分,明確記載購機款(淨變現價值)為229,151,615元,以5年攤償購機款,每年攤償金額為45,830,323元,剩餘之無擔保債權金額為601,872,079元;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部分,明確記載購機款(淨變現價值)為310,581,615元,以5年攤償購機款,每年攤償金額為62,116,323元,剩餘之無擔保債權金額為1,036,818,568元,聲請人即應依重整計畫按期清償,並補足差額,惟聲請人此部分尚未執行完畢,而有延展之必要。
⒊就重整計畫「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無擔保應付
廠商債權、租賃債權及飛機抵押債權剩餘之無擔保債權部分,聲請人業依重整計畫按期清償2億1212萬7636元,尚餘1億784萬8112元,又因上開抵押不動產尚未完成出售程序,拍定金額亦無法確定,依重整計畫第30頁記載:「本公司之自有不動產依重整計畫經法院可決後,由遠航出售後足額償還有擔債權,但實際出售如不足依無擔保債權償還方式償還」,因此,倘若聲請人標售抵押不動產之金額未達兆豐銀行所申報之有擔保債權,則不足額部分將以無擔保債權之方式清償之,且償還時間於不動產出售後之所得款項於1個月內償還,然聲請人於102年12月6日辦理公開標售,尚無人投標,已如前述,故聲請人就此部分亦未能執行完畢,而有延展之必要。此外,就機票債權部分,目前已有部分機票債權人使用機票債權折抵聲請人現有航線之機票價格,聲請人仍持續依重整計畫執行中,故此部分亦有再次延展之必要。
(三)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就上開重整計畫內容,未能於原定重整計畫延展執行期限內完成確有正當理由,並考量聲請人目前營運確有成效,繼續執行重整計畫仍有實益,認聲請人就重整計畫「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取得處分資產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有再次延展之必要,爰准其聲請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03年12月22日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