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黃柏翔安柏 婚禮藝術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宗晏嚴韓馨 間請求返還已付價金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將本院一0九年度板小字第二三三二
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及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
五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內容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
權司法院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
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
許可。再者,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
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
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又持有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
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
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
關法令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撰擬鈞院109年度板小字第2332號案件之
上訴理由及其補充理由狀用,而有調閱民國109年9月11日及
109年12月15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板小字第2332號案件之當事人,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以免觸法。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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