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郁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55、6392、12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郁翔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曾郁翔知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子彈、非制式鋼管槍,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竟未經許可,基於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子彈、鋼管槍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11年某日某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號1至11所示之物,在桃園市某小北百貨購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並在桃園市○鎮區○○○○○○○○○○號13、15至34所示之物,於112年某日某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號14所示之物後,即在其後之112年某日某時許起,以車床搭配鑽頭、鑽尾將槍管貫通,復利用電動打磨機將槍管內部研磨光滑,並以膛線刀刻劃膛線之方式,改造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並以游標卡尺、切管器、尖嘴鉗、固定鉗、鉗子等物測量空包彈長度,將空包彈彈殼切割為適當長度後,於空包彈彈殼內填充火藥,末將彈殼與彈頭接合放置於鐵砧上,以鐵鎚敲擊使其密合之方式,接續製造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2顆,又以將中心沖頭部反裝,安裝長螺絲、彈簧等零件,再使用車床、鑽頭貫穿底部,並反裝內部零件之方式,將中心沖改造成具殺傷力之附表一編號13之鋼管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並均非法持有上開非制式手槍、非制式子彈及鋼管槍(以下合稱本案槍彈)之。
二、曾郁翔知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3-氧-2-苯基丁酸甲酯等分別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依法不得持有,竟另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2年9月間某日,在桃園市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誌翔 」之成年男子處,取得重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新臺幣5,000元購得)、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3-氧-2-苯基丁酸甲酯(為「誌翔」所轉讓)等物(即附表二編號1至4,下合稱本案毒品),並均非法持有之。
三、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洲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曾郁翔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63、224、22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且均經本院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警一卷第7至17頁、偵一卷第6至9頁、本院卷第162、224、233頁),並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含槍枝照片)、現場蒐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62608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警一卷第59至81頁、第111至119頁、警二卷第55至62頁、本院卷第55至64頁、偵一卷第31頁、偵四卷第22至25頁),復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1、13、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可佐,而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鑑定結果分別為「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以拉放撞針連桿方式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17891號鑑定書可憑(見偵一卷第24頁),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物經鑑定,鑑定結果為「經檢視為灰色片狀顆粒,㈠淨重0.17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0.03公克,㈡檢出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e;NG)、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NC)、CentraliteI、Dibutylphthalate、Diphenylamine、2-Nitro-N-pheny1-benzenamine、等成分,認係雙基發射火藥,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51773號鑑定書、內政部114年5月19日内授警字第1140878414號函可佐(見本院卷第203至204頁、第217至218頁);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檢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1%,驗前純質淨重約7.30公克」、第四級毒品「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lbutyrate)成分;純度約91%,驗前純質淨重約37.25公克」、第四級毒品「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lbutyrate)成分;純度約80%,驗前純質淨重約117.40公克」,則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9060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6日刑理字第1136067857號鑑定書可參(見警三卷第57頁、第135至136頁、偵四卷第1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均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按所謂製造,包括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故除初製者外,尚包括改造,即凡將原不具殺傷力之槍枝予以加工,致改變其原有性能、屬性,使成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亦屬之,如將玩具手槍之槍管換裝土造金屬槍管,組合成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仍屬製造行為,換言之,除初製者外,尚包括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在內,亦不論外觀情況或實質內容(兼及增加效用或增強功能)之改變,祇要將原物施加人工,變易其結構、成分或性質,仍然該當製造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第3558號判決意旨均參照)。被告使用上開零件、工具、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改造附表一編號1、13所示之非制式手槍、鋼管槍,製造附表ㄧ編號2所示之非制式子彈,被告所為當屬「製造」槍枝及子彈無訛。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罪。
⒉被告製造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過程前後,持有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行為,係製造子彈之階段行為,應為被告其後製造子彈之行為所吸收;被告製造本案槍彈後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⒊被告於112年間,陸續製造本案槍彈,乃於密接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各為實質上一罪,應各論以一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非法製造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非法製造子彈罪。
⒋按未經許可製造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果製造之客體種類相同(同為槍管,或同為子彈者),縱令製造完成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支槍管、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製造二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製造手槍及子彈),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0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07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製造槍枝及子彈之方法,雖不相同,但在同一段時日內製造槍枝及子彈,且無法明確界定製造之先後,應即視為同時製造。查:
⑴被告製造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2顆,係於密切時間、相同地點為之,製造的客體種類相同(均為子彈),所侵害之法益相同,應為單純一非法製造子彈罪。
⑵而被告係於同一時段、地點製造本案槍彈一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我是在同一時段、同一地點製造非制式手槍、鋼管槍、子彈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233至234頁),則被告製造本案槍彈之時間、地點既有重疊關係,堪認屬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同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⒉被告自112年9月間向「誌翔」取得本案毒品後,迄至113年1月23日15時3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均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均僅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係於同一時間、地點向「誌翔」購入而持有上開第一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核屬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非制式子彈、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均屬具有高度危險性之管制物品,使用時動輒造成人死傷,竟仍漠視國家管制槍砲彈藥之禁制,非法製造本案槍彈(數量詳見附表一),足見被告漠視製造非制式手槍、非制式子彈、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行為對於旁人存在高度危險性,以及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潛在之危險與不安,然未使用本案槍彈涉犯其他刑事犯罪等情,另斟酌被告亦知悉毒品對人體健康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禁止持有毒品之禁令,而持有本案毒品,且持有數量非微(數量詳見附表二),對於社會治安亦有潛在之不良影響,並考量被告有竊盜、偽造文書、幫助詐欺取財、過失傷害、多次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素行非佳,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惟念及被告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目的、動機,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職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38頁),以及檢察官對於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3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所科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本案槍彈,經鑑定認均具殺傷力,有上開鑑定報告可憑(詳見附表一),已如前述,因屬違禁物,均應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於被告犯罪事實一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12、14至34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製造本案槍彈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65至166頁、第234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犯罪事實一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
⑴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上開鑑定報告可佐(詳見附表二),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犯罪事實二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沾附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依上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
⑵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第四級毒品3-氧-2-苯基丁酸甲酯成分,純質淨重亦均達5公克以上,有上開鑑定報告可參(詳見附表二),故附表二編號2、3及4所示之物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即非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經取樣檢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之包裝,因其上沾有毒品而無法與之析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依前開規定於被告犯罪事實二罪刑項下併予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28所示之物,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該等扣案物為違禁物、或與被告本案2次犯行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顥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槍砲部分):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改造手槍
(含2個彈匣)
1枝
⒈113年1月23日15時35分起至16時13分止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安泰醫院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下稱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
⒉鑑定結果: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2個彈匣),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17891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頁)
2
子彈
12顆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3
⒉鑑定結果:送鑑子彈1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17891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頁)
3
空包彈
4顆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4
⒉鑑定結果:送鑑空包彈4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力。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17891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頁)
4
空包彈
133顆
⒈113年1月23日16時50分起至19時54分止屏東縣○○鄉○○路000號搜索扣押筆錄(下稱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
⒉鑑定結果:送鑑空包彈133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力。
(詳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62608號函、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一卷第31頁、偵二卷第15頁)
5
彈殼
22顆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
⒉鑑定結果:送鑑彈殼22顆,認分係遭截短之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彈殼、已擊發之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彈殼及已擊發遭截短之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彈殼。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二卷第15頁)
6
彈頭
156顆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3
⒉鑑定結果:送鑑彈頭1包,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頭。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二卷第15頁)
7
槍管半成品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0
⒉鑑定結果:送鑑槍管半成品1枝,認係金屬槍管(内具阻鐵)。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二卷第15頁)
8
撞針
3根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1
⒉鑑定結果:送鑑撞針3枝,研判分係金屬撞針及金屬彈簧。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二卷第15頁)
9
撞針擋板
2個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2
⒉鑑定結果:送鑑撞針擋板2個,認分係滑套擋板及金屬片。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二卷第15頁)
10
拋彈勾
1組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3
⒉鑑定結果:送鑑拋彈勾1個,認係金屬抓子鉤及金屬彈簧。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二卷第15頁)
11
火藥粉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4
⒉毛重0.72公克
⒊所有人:曾郁翔
⒋鑑定結果:經檢視為灰色片狀顆粒。
㈠淨重0.17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0.03公克。
㈡檢出硝化甘油 (Nitroglycerine;NG)、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NC)、CentraliteI、Dibutylphthalate、Diphenylamine、2-Nitro-N-pheny1-benzenamine、等成分,認係雙基發射火藥」: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51773號鑑定書、內政部114年5月19日内授警字第1140878414號函,本院卷第203至204頁、第217至218頁)
12
電子磅秤
1台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
⒉所有人:曾郁翔
13
中心沖孔改造手槍
(內含彈殼)
1枝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7
⒉鑑定結果:送鑑鋼管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以拉放撞針連桿方式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17891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頁)
14
電鑽
1支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
⒉所有人:曾郁翔
15
切管器(大)
1個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5
⒉所有人:曾郁翔
16
切管器(小)
1個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6
⒉所有人:曾郁翔
17
鑽尾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7
⒉所有人:曾郁翔
18
鐵鎚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8
⒉所有人:曾郁翔
19
車床
1台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9
⒉所有人:曾郁翔
20
砂輪機
1台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0
⒉所有人:曾郁翔
21
電動打磨機(紅)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1
⒉所有人:曾郁翔
22
電動打磨機(綠)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2
⒉所有人:曾郁翔
23
挫刀
7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3
⒉所有人:曾郁翔
24
車床用鑽頭
9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4
⒉所有人:曾郁翔
25
膛線刀
1個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5
⒉所有人:曾郁翔
26
固定鉗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6
⒉所有人:曾郁翔
27
鐵砧
1個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7
⒉所有人:曾郁翔
28
鉗子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8
⒉所有人:曾郁翔
29
潤滑油
(WD40)
1罐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9
⒉所有人:曾郁翔
30
尖嘴鉗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4
⒉所有人:曾郁翔
31
老虎鉗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5
⒉所有人:曾郁翔
32
游標卡尺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6
⒉所有人:曾郁翔
33
切削油
1罐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8
⒉所有人:曾郁翔
34
砂紙
1張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9
⒉所有人:曾郁翔
附表二(毒品部分):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
1包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9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2.30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1.6950g
⑶檢出成分:海洛因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9060號鑑定書,警三卷第57頁、偵四卷第13頁)
2
米黃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1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0.64g(包裝重)
⑵檢驗後淨重:10.19g
⑶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⑷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1%,驗前純質淨重約7.30公克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6日刑理字第1136067857號鑑定書,警三卷第135至136頁)
3
黃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2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43.08g(包裝重)
⑵檢驗後淨重:40.73g
⑶檢出成分:毒品先驅原料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lbutyrate)成分
⑷純度約91%,驗前純質淨重約37.25公克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6日刑理字第1136067857號鑑定書,警三卷第135至136頁)
4
土黃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3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49.79g(包裝重)
⑵檢驗後淨重:146.31g
⑶檢出成分:毒品先驅原料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lbutyrate成分
⑷純度約80%,驗前純質淨重約117.40公克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6日刑理字第1136067857號鑑定書,警三卷第135至136頁)
5
白色結晶
1包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5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4.00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12.9895g
⑶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61頁)
6
白色結晶
1包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6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10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0.6869g
⑶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67頁)
7
白色結晶
1包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0.38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0.0718g
⑶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71頁)
8
白色結晶
1包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8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14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0.5623g
⑶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75頁)
9
淡黃色錠劑
2顆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0(-2)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93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磨成粉末後秤重1.7197g
⑶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硝甲西泮 【Nimetazepam】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87頁)
10
橘色錠劑
2顆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0(-3)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15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磨成粉末後秤重0.9430g
⑶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91頁)
11
黃色錠劑
2顆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0(-1)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29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磨成粉末後秤重0.9545g(精秤重)
⑶檢出成分:威爾鋼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95頁)
12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2.05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1.8041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99頁)
13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2.91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2.5049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03頁)
14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92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1.4926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07頁)
15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3.72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3.3143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11頁)
16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2.98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2.5642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15頁)
17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3.10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2.6936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19頁)
18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2.29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1.8454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23頁)
19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3.35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2.9445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27頁)
20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4.34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3.9205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31頁)
21
吸食器
1組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0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見警三卷第79頁)
22
吸食器
1組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8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見警三卷第83頁)
23
果汁粉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4
⒉所有人:曾郁翔
24
Instagram咖啡包裝袋
105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5
⒉所有人:曾郁翔
25
小惡魔咖啡包裝袋
154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6
⒉所有人:曾郁翔
26
手機
1支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
⒉廠牌:IPhone
⒊黑色,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⒋所有人:曾郁翔
27
手機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40
⒉廠牌:IPhone
⒊黑色,無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⒋所有人:曾郁翔
28
小米監視器
3組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9
⒉所有人:曾郁翔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八六字第1136010665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3311538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38003124號刑案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55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92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842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偵查卷宗
本院卷
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