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92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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