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泰旻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昌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淑鳳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佳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捷康營造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西壢│94年1月11日│80,850元│UA八六八八九一││││ 李坤鶴 │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