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4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致芬附表: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台新銀行桃園分行│94年6月14日│240,000元│0000000│││限公司甲○○│││││├─┼─────────┼─────────┼───────┼─────┼────┤│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台新銀行桃園分行│94年1月26日│41,097元│0000000│││限公司甲○○│││││├─┼─────────┼─────────┼───────┼─────┼────┤│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台新銀行桃園分行│94年4月19日│1,016元│0000000│││限公司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