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孟嘉
上列受刑人因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孟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孟嘉因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2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