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4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犯亦非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有固定住居所及工作,無逃亡之虞,本案亦無其他情事足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之情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而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犯行,雖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然為確保被告上訴審之訴訟進行及徒刑之執行,前述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顯無足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