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8,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展榮